商标先用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第一案”判决(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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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商标先用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商标法领域的在先用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先用权是针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故该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第一案”判决(附判决书全文)
导读: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本文为二审判决书全文。
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结果: 被诉侵权产品能够落入专利法保护范围,虽然发明专利先后经历了两次无效宣告程序,法庭认为,目前为止,瓦莱奥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
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即使增加了技术特征,但仍然使用了专利发明的技术贡献,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意味着被诉方的产品拥有技术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终判决: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正确,维持原判。
受理费由上诉方共同承担。
赔偿部分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附:二审判决书全文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11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 Systèmes d'Essuyage)。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拉瓦瑞尔雷路易罗门路8号,企业特投邮编78320(8 Rue Louis Lormand 78320 La Verrière, France)。
没有补贴也要“申请专利”的理由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即使没有补贴,申请专利也很必要。
主要体现在: 提高同行业的竞争门槛。
为了保护好市场地位和利润空间,同行竞争者越少越好。
而避免同行竞争的一个重要工具,就是可以用专利将他们赶出市场;或者利用专利权向同行收取许可费,增大自己收益的同时,也增大竞争对手的成本,降低其利润,使自己的优势更明显。
提升投资人的信心,方便融资。
每个投资人都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最小,利益最大。
技术被专利权有效保护后,既防止抄袭,又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入行门槛,这些都间接让投资风险降低,投资人的信心也因此增加,敢于投资。
证明研发实力。
一个团队的研发实力,从企业利润和规模上可能不能体现。
但是,专利权却是研发成果和实力的有效证明。
总之,有质量保证的专利,将有效保护创新者的利益。
就算没有补贴,只要你有创新,希望保护自己的利益,申请专利保护都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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