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署名权可以自行约定吗,集体商标和普通商标区别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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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署名权可以自行约定吗
一、什么是署名权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
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
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
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二、署名权有哪些内容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集体商标和普通商标区别是如何的
集体商标和普通商标区别是如何的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什么是集体商标 由几个不同的所有人共同占有的某一个商标,叫做集体商标。
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
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
集体商标一般不许可转让。
我国、美国、多数大陆法系的西方国家、一些东欧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以注册保护的规定。
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
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与应对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作为鼓励创新和推动市场竞争的两种法律制度,功能上有互补性,但也有重要区别:知识产权法是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其主要功能是授予权利人专有权,保护专有权,平衡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的手段,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是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
如果行使超过合理范围,最终导致市场上长期缺乏供给、价格飞涨和扭曲资源配置,这种行为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目前,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多见于通信、医药等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
明确知识产权正当行使和滥用的边界问题,对企业应对反垄断调查或反垄断诉讼,以及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规定 总体是以《反垄断法》第55条为基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为具体规范。
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2条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10条,新增在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的经营者支配地位时的考虑因素,并列举了技术领域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判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滥用行为作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标准。
随着知识产权反垄断实践的丰富和扩展,实践倒逼各项新规的出台,对于知识产权反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特色。
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中就知识产权领域的滥用问题,对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和垄断协议的形式进行列举,既为执法机关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新的指引,同时也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企业规避反垄断风险具有参考意义。
二、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滥用时如何从反垄断角度进行应对 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主要针对企业行使知识产权时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企业避免知识产权滥用或者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纠纷中应当特别留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便做好应对工作: 1、本行业特点及惯常交易模式 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其特点在于具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之中关涉知识产权内容,在通信、医药领域较为常见,而本行业特点及交易模式将会影响法院对市场支配地位和具体滥用行为的认定。
2、关键技术的替代方案 对涉嫌滥用方所持标准必要专利的高度依赖将成为法院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的重要考量。
虽然相关知识产权因为纳入标准而在该标准形成的市场上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还需进一步考察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
对于被许可方而言,需要着重收集许可方技术的高度依赖方面的证据,例如可以从行业的准入门槛,许可方的绝对主导地位,同业竞争者的缺乏等着手。
3、同业竞争者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件可作为重要参考 目前,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尚未形成统一方案,法官在判断许可费是否合理时会充分借鉴其他同类许可条件。
4、交易双方的抗衡力量 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2条中,未来的反垄断分析会全面关注上下游的互相制衡力量。
即使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也有可能在面对强大的买方时其原本的力量遭到制衡。
出于对交易成本的考量,买方的规模越大,交易成功所获得的交易成本节省越多;并同时使得整体交易的风险也随之下降。
5、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件一般都较为复杂,在证据繁多的情况下,法官借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原、被告证据交锋中逐渐形成内心确认,诚实信用原则在侵犯专利权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仍需逐步建立规则,对使用进行规范,避免对该条款的滥用。
结语
合作作品署名权可以自行约定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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