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证据如何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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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证据如何审查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证据如何审查 在侵害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中,不同的待证事实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商业秘密权利存在的事实,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标准。
因为商业秘密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私权(民事权利),该权利依私法(民法)产生,并依民事诉讼程序认定。
即使在刑事诉讼中,也不改变商业秘密权的私权性质和认定标准。
2、对侵害行为和后果的认定,采用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来认定。
比如,民事诉讼中“相似加接触”的推定方法,就不能照搬。
在相似加接触的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与刑事证明要求的最大盖然性仍有相当差距。
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如果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由于不同的诉讼程序中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造成认定事实上的差异,这是正常的。
比如,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因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判决中确认的损失数额可能高于刑事判决中确认的数额。
再如,因证据证明力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未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民事诉讼中的侵害行为。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没有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仍构成民事侵权的案例。
2、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一种情形是,因为民事诉讼中有新的证据,推翻了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另一种情形是,在先刑事判决本身有误,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对法官业务素质要求高,而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又较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更为复杂。
按照我国现行的级别管辖规定,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中级法院为一审,大多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按专业分工的要求设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业务庭。
而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则由基层法院为一审,中级法院二审,对口的业务部门是刑庭。
从司法资源的安排上看,商业秘密刑事判决出现偏差有一定的必然性。
从司法实践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有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从侦查、公诉至法院作出判决,自始至终连涉案的商业秘密是什么也未作说明或说不清楚。
在审理商业秘密侵害纠纷案件中发现在先刑事判决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审级监督的途径,对错误的在先刑事判决予以纠正,避免出现判决冲突的情况。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
近些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其中被诉侵权人大多包括生产商,许多生产商也是在收到传票时心生疑惑:我是觉得这个销量还不错就生产了,还申请了专利,国家都给我发证书,这怎么还侵别人的权了呢? 很多人可能都知道,我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在这些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于普通的实体生产商来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可能性是最高。
究其原因,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比对,是实行的全面覆盖原则,即侵权产品必须覆盖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才能被认定为侵权。
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是法官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用肉眼进行整体观察,综合比对,只要无明显差别即可,这种判断的主观性对被诉侵权者很不利的。
下面针对生产商的几个常见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如下回答: 问题1、别人家的产品,在我不知道有没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可不可以照搬生产? 答:不可以。
法院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并不考虑你主观是否明知(或称故意)。
且根据2021年3月3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明知还是构成赔偿加重的要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修订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也明确规定按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问题2、只要我申请了外观专利也获得了授权,可不可以避免被诉侵权吗? 答:不可以。
如果你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是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获得授权也不能说明你真正拥有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利。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比如是否属于可以被授权的客体,有没有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等等,不会经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审查,获得专利证书的几率是非常高的,权利权其实极其不稳定,很可能现实中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产品重复多次授权的情形,故一旦涉诉,法院保护首次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的专利不能对抗在先申请的专利,即便在后申请的专利已经获得了授权,也不意味着在后申请的没有侵犯在先申请的授权专利。
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可以直接判决在后申请的授权专利产品侵犯了在先申请的授权专利。
问题3、市场上有些产品确实不错,很想批量生产的话,有没有办法可以做到?
著作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还享有什么权利
著作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还享有什么权利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也就是著作权人不论是否存在于世均一直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其次依据著作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转让了《著作权法》中哪些财产权利,没有转让的自然享有。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为: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证据如何审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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