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idas鞋的核心科技是外底(outsole)技术和中底(midsole)技术,一款“三明治机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Adidas鞋的核心科技是外底(outsole)技术和中底(midsole)技术,一款“三明治机”引起的专利侵权
Adidas鞋的核心科技是外底(outsole)技术和中底(midsole)技术
1、Nike:53岁 1964年,美国俄勒冈大学长跑运动员费尔?奈特和他的教练比尔?波曼合伙组成Nike。
Nike英文原意指希腊胜利女神,中文译为耐克。
耐克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其生产的体育用品包罗万象,例如服装,鞋类,运动器材等。
耐克的语言就是运动语言。
耐克一直将激励全世界的每一位运动员并为其献上最好的产品视为光荣的任务。
耐克首创的气垫技术给体育界带来了一场革命,运用这项技术制造出的运动鞋可以很好地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尤其是脚踝与膝盖,防止其在作剧烈运动时扭伤,减少对膝盖的冲击与磨损。
采用气垫技术的运动鞋一经推出就大受欢迎,普通消费者和专业运动员都对它爱不释手。
自1964成立以来,Nike已有53年的历史。
以下Nike发展时期重要时间节点介绍,具体见如图1所示。
图1 Nike发展时期重要时间节点 2、Adidas:97岁 Adidas是德国运动用品制造商,阿迪达斯AG的成员公司。
阿迪达斯以其创办人阿道夫·达斯勒(Adolf AdiDassler)命名,在1920年于接近纽伦堡的黑措根奥拉赫开始生产鞋类产品。
1949年8月18日以Adidas AG名字登记。
Adidas的服装及运动鞋设计通常都可见到3条平行间条,在其标志上亦可见,3条间条是Adidas的特色。
与Nike公司不同,旗下的产品基本上都是由Nike标志(swoosh)统一标注。
Adidas旗下拥有三大系列:运动表现系列performance(三条纹),运动传统系列originals(三叶草)和运动时尚系列style(圆球型LOGO)(分三个子品牌:Y-3,SLVR,NEO LABEL)。
请参见图2,Adidas三大标志图。
图2 Adidas三大标志图 Adidas的创始者阿迪·达斯勒先生是一位拥有运动员身份和鞋匠技术的德国人。
因为他能充分了解运动员的需要,拥有精巧的手艺和发明天才;所以在他的一生中,发明了七百多种与运动有关的专利产品,进而创造了Adidas的运动用品王国。
以下Adidas演变发展时期重要时间节点介绍,具体见如图3所示。
图3 Adidas演变发展时期重要时间节点 3、发展之路:Nike VS Adidas 两大公司从其创立时间来看,Nike比Adidas晚了44年创立,但是其在创建初期(即上世纪60-70年代),这段期间内Nike具有清晰的策略思路,并将策略焦点完全集中于:1、建立最好的海外生产运作模式;2、为代工厂商说明新设计与款式;3、维护品质水准。
面临困局与力图中兴:80年代这段期间,Nike在市场上蒙受了剧烈的竞争打击,也从中确立了未来新产品研发设计的策略主调。
攀上高峰:90年代明星代言,签约了Michael Jordon、Tiger Woods以及巴西足球队等,实施运动营销策略。
而较之Nike发展初期速度之迅猛,Adidas这家近百年的企业在其前期则步调平稳缓慢;真正发迹则是在1970年的足球世界杯上,其研发的Telstar足球被指定为比赛专用球。
随着竞争市场日趋激烈,Adidas集中精力着手于新技术的开发,誓以技术取胜。
1、鞋的结构 鞋主要包括鞋面(Upper)、外底(outsole)以及中底(midsole)。
鞋面:提供对脚面的支持与保护以及鞋的外观表现,同时从外层锁定中底和外底。
外底:提供运动中良好的耐磨及抓地性,为运动鞋在运动中的最外层支撑。
中底:为运动鞋提供良好的缓震及稳定性。
中底也是Nike鞋科技的核心。
通常,在鞋面与中底之间会有一层鞋垫(sockliner),而在中底与外底之间会有鞋跟(Heel)和前脚掌(forefoot)。
具体地,请参见图4 Nike鞋的结构图。
图4 Nike鞋的结构图 针对不同的运动项目、不同的运动场合以及不同的用户,Nike研发了不同的鞋底(outsole),具体地,请参见图5 Nike鞋底设计图。
一款“三明治机”引起的专利侵权
2013年7月24日,原告汉美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三明治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1月22日获得授权公告。
记载的优先权对应的美国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24日。
在此期间,被告晟嵘公司和钱龙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三明治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
原告委托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后,将晟嵘公司和钱龙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全部侵权产品及侵权模具和设备;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模具,赔偿损失60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晟嵘公司、钱龙公司辩称:涉案专利系在中国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其主张优先权基础的美国在先申请专利的设计要素有增减和改变,不应享有优先权。
由于原告在此之前已经公开展销了相同或近似的产品,故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系现有设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与美国在先申请公开了相同的产品,且其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经清楚地表示在美国在先申请中,即使保护范围不同,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主题,涉案专利应当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模具,赔偿损失60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外国优先权的成立关键在于相同主题的判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而关于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判定,《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及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外国首次申请中。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中美两国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存在制度性差异,由此引发了美国申请与涉案专利申请主题是否相同的争议,进而影响到原告是否享有优先权以及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
1 “相同主题”不等于相同的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对外观设计优先权中“相同主题”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须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专利法也仅规定了在先外国申请应与在后申请具备相同的主题,而非相同的保护范围。
再次,参照《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相同主题的规定。
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2 “相同主题”不意味着相同的表现方式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任何人创作具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专利。
该条仅规定外观设计须依附于“产品”上,但未对产品是整体还是局部加以限定。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并结合相应判例,美国专利法对部分外观设计提供保护。
实践中,对于未要求保护的部分,往往用虚线表示。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含义,但未对产品是否须完整加以规定。
但《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明确: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法并不承认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往往要求申请人删除虚线,或将虚线部分改为实线,即将原来的虚线部分和实线部分相结合,使其作为一个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获得保护,由此产生了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表现方式的差异。
而涉案专利对虚线的修改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3 涉案专利与美国在先申请具有相同主题 相同主题的意义在于,在后申请的内容和首次申请为相同产品,且外国首次申请的文件完整地披露了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
故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由申请的实质内容决定。
本案中,可认定涉案专利与美国在先申请专利属于相同主题。
此外,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与美国在先申请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同,是由于中美两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差异所造成的,美国专利法允许对部分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但就本案而言,只要二者能认定为相同主题,不影响涉案专利优先权的成立,因此,涉案专利的优先权基础合法有效。
来源:宁波晚报
如何制定专利答复审查意见策略(下)
在上篇中,我们已经提到——小微企业在选择答复点和制定答复策略时候,答复点与陈述说理是极其重要的两个方面;那么在制定答复策略时,我们可以参照什么样的步骤进行答复呢? 小微企业新颖性创造性答复步骤 在小微企业答复审查意见时,由于申请的提交到实质审查之间的时间较长,导致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发明的技 术方案已经不太了解,因此,在制定答复策略时,可以参照一下步骤进行答复。
第一步 充分理解本发明,明确发明与现有技术区别,把握本发明的发明点;在答复审查意见之前,要做到本申请解决了什么问题?发明点是什么?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可授权点在哪?要熟悉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站在发明人的角度还原发明创造的过程。
第二步 对比文件解读,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对比文件的解读过程中,可以结合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了解,重点要关注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在审查意见中,要重点关注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在;判断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具体属于哪一种类,并根据答复点的寻找方向,寻找答复点。
第三步 独利权利要求解读,解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配合答复点,修改权利要求。
解读权利要求的目的是要明确权利要求的具体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的审查主要是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起到解释帮助的作用,在撰写答复意见时,在找到答复点后,我们接下来要判断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是否包括了答复点所涉及到的技术特征,为论证提供依据。
第四步 三步法应用答复意见。
“三步法”的审查机制具有两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1)正面理论,也就是说审查员为了证明其结论的正确性,就必须将论据以及整个论证过程清晰完整的展示出来,这犹如一个盖房子的过程,核心在于“立”; (2)环环相口,即“三步法”中每一个步骤在逻辑上是单向的依次递进的关系,后一个步骤的成立必须以前一个步骤的成立为前提,犹如一个房子要盖到第三层,则必须依次先盖好前两层。
小微企业答复核心 而在答复撰写的过程中,小微企业答复的工作的核心就在于“破”。
而在答复撰写的过程中,答复的工作的核心就在于“破”,即如何拆房子,在答复的过程中,我们只要能找到和证明审查员运用“三步法”的过程中至少一个步骤不能成立,则可以推翻审查员的结论,从而证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首先,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恰当,可以从公开日、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技术方案等方面出发;其次,核实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最后,核实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从技术启示、结合动机等方面阐述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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