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多少种?,什么是房屋产权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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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多少种?
一、中药品种行政保护: 为了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国务院于1993年出台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作为专利法的补充和完善,中药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
中药保护局限于品种,其保护期限从二级保护的7年至一级保护的10年到30年不等。
二、中药发明专利保护: 中药的专利保护越来越受中药企业和研究院所青睐,这既有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因,也与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出台的三个不侵犯专利条款有关,还与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适度放松对药品保护有关。
1985年4月1日,我国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1993年1月新修订的专利法扩大了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通过对药品的制备工艺给予中药保护,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
加入WTO后,世贸组织要求我国修改专利法,其中对医药知识产权所作承诺包括: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税率、放开药品分销业务、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等条款。
因此,中药专利保护具有强制性,也是国际上认可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三、中药商标保护: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崛起了一大批中药品牌,其势直逼百年老品牌,显现了商标品牌的独特魅力。
据统计,连续4年我国国内商标注册量超过了50万件,国际注册商标以年均1000件以上的速度增长,其中以中药为代表的药品及其保健品的商标注册数量占有相当比重。
充分表明了企业运用商标战略保护中药品牌、实现裂变增长的运作是成功的。
四、中药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表明产品原产于某成员国境内某一特定地区,其产品因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造就了药材良好的质量特性,如吉林的人参、四川的贝母、宁夏的枸杞、文山的三七等。
根据TRIPS协议,要求各缔约成员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TRIPS协议中有关原产地保护的条款,同时各成员国还有互认和免检功能,它是一个国家名优特产品质量与信誉的标志和保证,在进入国际市场上不但拥有特殊的护身符,而且出口还将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五、中药的外观包装设计保护: 中药产品的外观包装是工业设计中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组合、并富有美感的专业设计。
工业设计在专利法中被称为外观设计,是对中药产品的除发明专利、商标以外的另一种保护方式。
六、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晓、未曾对外公开和披露的信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条款,它也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
包括中药研发信息、关键工业参数、试验数据、营销渠道、客户名单、财务信息等,企业通过实施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七、国家科技秘密保护: 关系到国家安全,科技发展和经济利益的科技成果均属于国家秘密。
中药产业中的中药材、中药制剂配方、主要技术指标、工业路线、关键技术均可按技术密级、确定密级时间、保密期限申请,经各级科技部门保密办公室审查上报,由国家保密办公室核准即可获得相应的保密级和保密期限。
八、著作权的保护:
什么是房屋产权年限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诉讼包括了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以及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那么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有哪些?下面,就由 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内容。
1、诉讼主体广泛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 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例如某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权的部分权利又转让给第三人推广实施,该第三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的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专利权受让人、被许可人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
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仔细审查他们之间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并应 分别情况,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侵权诉讼中或出现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并存的情况;或出现因当事人各自拥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形成权利冲突的情况;或出现因同一违法行为(甚至多个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民事违约责任甚至行政责任等不同法律责任的情况。
这些都使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关系复杂化。
3、诉讼争点专业技术性强 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争议的焦点有多且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
在诉讼案件审理时,一般需要首先确认权利归属,或者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范围;其次,在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对侵权标的进 行技术上和专业上的比较、判断,这又涉及到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甚至文学艺术鉴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如果不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没有丰富的知识面,就难以真正把握知识产权诉讼的争点。
4、取证和举证困难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 有无形的特点,加上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又需要专业技术知识。
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对侵权事实证据的提供,还是就已提供的证据进行说服,都比证明有形财产侵权要困难得多。
而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诉讼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只有灵活、准确地运用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倒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5、侵权种类和形式多样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知识产权人无法以有形控制的占有形式来排除 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害。
侵犯知识产权并不表现为侵权人剥夺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而表现为侵权人在无法律依据而又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智力成果。
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形式多为擅自使用、假冒、剽窃等形式。
而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又有不同的侵权形式。
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共列举了6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第45、46条共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的形式。
由于商标权和著作权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这两类侵权行为的形式虽然都如此之多,但实际却是完全不同的。
6、赔偿数额难以计算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的特点,其价值往往难以估量。
在专利侵权中,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实施又需要一定的投资才能完成,在投资未收回的情况下,侵权人往往没有形成利润。
在商标侵权中,一件侵权商标在侵权人所销售产品中所占比重的大小,以及在著作权诉讼中,作者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都是非常难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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