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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类合同参考格式(二),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技术类合同参考格式(二),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

技术类合同参考格式(二)



目录 1)总则 2)资本 3)贷款和租赁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经理部门 7)主要业务活动 8)技术转让 9)产品销售 10)零部件、元器件、配套外部设备的采购 11)技术培训 12)工厂筹建工作 13)外汇管理及平衡 14)利润 15)财务和审计 16)税收优惠 17)保险 18)职工雇佣、解雇及辞职 19)职工工资标准和奖惩 20)双方的责任 21)审批及注册

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



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又被称为“驳回商标的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δ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δ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amp;#255;件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不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个人怎么申报专利



个人在申请专利过程当中,是可以到当地的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在进行处理过程当中是需要准备一些相关阶段进行等待,个人申报后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缴纳好手续费用,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个人怎么申报专利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提供交底书; (二)递交申请文件; (三)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合格后进入公开准备阶段; (四)专利局公开发明申请文件,约在6-8个月; (五)专利局对发明专利文件进行实质审查; (六)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 (七)申请人办理领取专利证书手续; (八)约2-3个月后拿到专利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一)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二)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

(三)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四)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五)企业拥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

(六)企业可以通过专利获得贴息贷款。

(七)高中生可通过专利可以参加985、211等名牌大学、重点大学的自主招生。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

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

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其2013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的《美国专利法案》美国由实行200余年的“先发明原则”(first-to-invent rule)修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原则”(first-inventor-to-file rule),但仍区别于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 rule)”。



技术类合同参考格式(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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