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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请常见问题解答(二),《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点修改内容(一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电子申请常见问题解答(二),《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点修改内容(一)

电子申请常见问题解答(二)



1。 用户如何获取新系统数字证书? 电子申请系统用户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专利电子申请网站(www。cponline。gov。cn),点击【用户证书】栏目中的【证书管理】,点击【下载证书】,按照提示下载证书即可。

2。 如何知道证书已经下载成功? 打开IE浏览器,在【工具】栏中点击【Internet选项】,在弹出的窗体里面选择【内容】,然后选择【证书】,查看是否含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签发的证书,证书默认存放在【个人】证书目录下。

3。 由于电脑重装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数字证书不慎丢失,如何重新获取数字证书? 登陆专利电子申请网站,点击【相关信息】栏目下载《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事务意见陈述书》,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将纸件表格和相关证明文件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相关人员会为用户办理证书重新签发手续。

请用户在下载证书后及时进行备份,避免由于数字证书丢失而影响系统使用。

4。电子申请网站用户信息中的“提示方式”有什么作用?应当如何设置? 为了方便电子申请用户了解电子发文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已开通电子发文的手机短信提示服务,用户可以随时在电子申请网站用户信息的“提示方式”中增加或取消“短信提示”的选项。

用户定制“短信提示”服务后,指定手机在电子发文当日收到相应的短信息,提示用户接收并查看通知书。

5。 数字证书如何供多台电脑共同使用? 网上下载的数字证书文件可以通过IE浏览器导出后再导入到其他电脑上使用。

用户可以访问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在【相关信息】栏目中下载《电子申请用户操作流程》查看具体操作步骤。

6。电子申请网站中【数字证书更新】的功能如何使用?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无法正常使用。

届时需要使用【数字证书更新】功能完成数字证书的更新。

7。 如何设置用户数字证书密码? 用户在下载证书的时候,会弹出安装数字证书的提示框,默认的安全级别为中级,此时点击【设置安全级别】,选择“高”,点击【下一步】,输入密码,点击【确定】,即可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

8。 用户下载数字证书的时候没有设置密码,如何重新设置密码? 用户需要先从IE浏览器中导出数字证书,再将证书重新导入到IE浏览器中。

导入时在根据页面上的提示,勾选“启用强私钥保护”和“标志此密钥是可导出的”选项,点击【设置安全级别】,选择“高”,点击【下一步】,输入密码,点击【确定】,即可重新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

9。 数字证书可以重复下载吗? 数字证书不可以重复下载,用户下载证书后应立即备份,并妥善保存。

10。 有时候用户已经成功下载了用户数字证书,但是在客户端系统中无法查看该证书,这是什么原因? 如果使用的是正式环境下的数字证书,应当在客户端系统中选择“生产环境”;反之,如果使用的是测试环境下的数字证书,则应当在客户端系统中选择“测试环境”。

(杜晓昀)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点修改内容(一)



有关保密申请和向外国申请请求的修改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请求的审查”的修改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应新专利法第二十条的修改,明确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过保密审查;二是适应专利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对保密审查给出了更清楚、更明确的审查标准;三是与其他相关规定相适应的修改,明确了有关电子文件形式和纸件形式的要求;四是优化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操作行为的修改,以利于审查员依法进行审查。

针对保密专利申请及其审查 (一条例的适应性修改 专利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对专利申请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方式均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条例送审稿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利申请是否涉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修改为由专利局审查确定。

同时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只针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的保密审查扩展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均进行保密审查。

针对条例送审稿的上述规定,《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五部分第五章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为了便于在实际审查中执行条例的规定,其中对申请人已得知其申请的内容需要保密时应当履行的行为、专利局如何进行保密审查均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涉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由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确定。

(二与其他相关规定相适应的修改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可能涉密的信息不能在互联网上传输,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

因此,在《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写入了只能以纸件形式提交有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并且规定,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如果专利局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此后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专利局或国防专利局递交各种文件,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文件。

(三优化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操作行为的修改 对原有的基于纸件文档管理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例如“建立保密案卷位置状态卡,在计算机系统中作出处理”等内容。

对原表述不准确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例如原《审查指南》中规定“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表述不准确,因此修改为“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对原规定不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

例如,对解密后的处理。

明确规定为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并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针对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的审查 (一条例的适应性修改 新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条例送审稿中具体规定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三种请求方式,并且对专利局的审查时限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基于新专利法和实施条例送审稿的上述规定,《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第6节增加了向外国申请请求审查的相关内容。

根据条例送审稿第九条规定的三种向外国申请请求模式,在《审查指南》中各自规定了向外国申请请求的提交方式和保密审查流程。

对于直接提出向外国申请请求的模式,对向外国申请请求的文件和内容的形式要求均作出了规定。

对于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在《审查指南》中明确了处理方式。

对于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请求的模式,还明确了受理阶段即启动初步保密审查。

对提出向外国申请请求的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也在《审查指南》中明确了处理方式。

对于以国际申请的形式提出向外国申请请求的模式,与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相适应地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针对新增的内容适应性地设计了表格 由于向外国申请请求模式的不同,申请人提出请求所应当提交的表格也各有不同,在本章内容修改的同时,与《审查指南》修改的内容相配合,设计了两种不同的向外国申请请求书,分别是“向外国申请请求书(技术方案形式”和“向外国申请请求书(专利申请形式”。

两种形式的向外国申请请求书也和《审查指南》的修改稿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同时还设计了两种通知类表格,分别是“暂缓向外国申请通知书”和“向外国申请审批通知书”。



新颖性宽限期之思考



作者:张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众所周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是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准,凡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的发明创造,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不能再取得专利权,这是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因某些正当原因在申请日前将其发明创造公开,或者第三人以合法或者不合法手段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不经其同意而在申请日前将其公开,如果一律按照上述原则认为已经丧失了新颖性,对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来说就是不公正的,对科技交流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基于此,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宽限期做了相关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对新颖性宽限期进行了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审查指南中也就新颖性宽限期提出了如下规定: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严谨性的思考 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采用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表述,按照字面可以理解为所列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但是,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实际运用过程中,是可以允许所列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两种甚至三种的。

也就是说,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正确理解应当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删除了“之一”两个字。

这样,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具有一种或几种情形下,依然可以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保护,这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是相统一的。

在2006年修订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增加了“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的内容。

这实际上是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一种补充解释和完善,通过这一规定,可以允许在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两种甚至三种的情形下依然享有新颖性宽限保护。

但是,由审查指南来规定更为上位的原则,在法律位次上看有不妥之处。

因此,为了便于在实际运用中正确理解和掌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有必要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使其更加完善更加严谨。

根据笔者的理解,建议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前款所述期限内发生再次公开的,如果再次公开属于前款所述三种情形的,该申请不因此而丧失新颖性。



电子申请常见问题解答(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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