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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乳品企业专利申请量分析(上),复印教学书籍莫越合理使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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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乳品企业专利申请量分析(上)



目前,我国乳品行业正处于由单纯的数量扩张向优化整体结构、全面提高产业素质及产业竞争力转变的关键时期。

最近几年中国乳制品消费快速增长,尤其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液态奶的年消费增长率高达20%至30%。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乳品消费习惯日趋成熟,二是乳制品加工业的发展为市场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乳制品,城市营销配送系统逐步完善,刺激了人们的消费欲望。

我国奶源基地主要分为5个优势区:大城市郊区、东北内蒙古地区、中原地区,西部和南部的奶源产地。

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最大,占全国牛奶总产量的45%。

其次是河北、山东、新疆、陕西和河南5省区,牛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4.7%。

随着乳品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及科研机构的企业化转制,乳制品生产环节的技术创新正实现由政府为主体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转变。

最近几年大企业逐步增强了研发投入,以伊利集团、蒙牛集团、光明乳业为代表的乳品行业上市公司纷纷建立了研发中心,其研发投入强度为2%至5%(研发经费/销售收入),并实现了从产品小改进(1年以内)向新产品开发(2年至5年)的转变。

随着国内乳品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和研发重心的转移,大量科研成果应运而生。

如何有效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适当时机将其成功转化为经济效益成为各大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加之国外企业纷纷看好国内巨大的市场和消费潜力,携其先进的科研手段进军中国市场,更加剧了国内乳品市场的竞争。

国内乳品企业如何在内外夹攻的形式下异军突起,必然需要在加大科研力度的同时对知识产权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乳品企业在华的专利申请进行统计,试图从统计数据中发现乳品行业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热点技术、国内外申请侧重点的差异,并对未来乳品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本文统计数据来源于中国专利数据库,使用专利统计软件进行分析,所有数据截至2010年1月31日。

2001年后专利申请高速增长 乳品行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乳品行业步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了研究乳品行业专利技术的发展情况,笔者对所采集的数据按时间顺序进行了统计分析。

截至2010年1月,涉及乳品的在华专利申请共计3340件。

其中,中国申请为2995件,占总申请量的89.7%,国外申请为345件,占总申请量的10.3%。

从总的趋势上来看,乳品行业的专利申请一直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

这与乳品行业的发展相吻合。

从下图可以看出:乳品行业专利申请总共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至1991年的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每年的专利申请量维持在10件以内。

这一方面是由于乳制品在国内普及率和需求程度不高、乳品企业规模小、起点低、相关技术还处于基础研究的水平;国外申请人并未看好中国市场,对于在华申请专利热情不高;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处于初始阶段,国内申请人专利意识淡薄,相关技术多以科技论文的形式发表。

第二阶段:自1991年至2001年的初步快速发展阶段。

专利申请稳步增加,截止至2001年底,每年大概有100件左右的专利申请。

这段时期,随着奶源的增加和乳品行业外延生产的扩大,乳制品的品种也逐渐多样化,出现了奶粉,麦乳精,酸奶,黄油,干酪,冰淇淋等一系列新产品。

第三阶段:2001年至今的高速增长阶段,其中2008年的申请量达到了历年高峰。

目前乳品行业的研发仍处于相对活跃的时期。

市场份额高度集中,乳品行业的市场份额被品牌知名度高、实力雄厚、规模效益显著的大企业占据,涌现出伊利,蒙牛等乳业巨头。

进入21世纪的前5年,随着国家对乳品行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奶源基地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乳品行业迎来了高速增长阶段。

2005年以后,奶类生产逐步回归理性,增长速度开始回落。

总体上,目前我国奶类生产保持在10%左右的增长速度,属于比较正常的理性增速。

此外,由于多种原因导致2007年后的专利申请公布时间有所滞后。

例如,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可能自申请日起30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之后才进入国家阶段,从而导致与之相对应的国家公布时间更晚;发明专利申请通常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要求提前公布的申请除外)才能被公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授权后才能获得公布,其公布日的滞后程度取决于审查周期的长短等。

因此2007年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统计数量小于实际的申请量。

上图显示,乳品行业申请人数量的增长与申请量呈现正相关。

由此说明,乳品行业的持续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申请人致力于技术革新。

从上图可以看出,乳品行业在华申请量前十位的申请人中,国内申请人占了7位,并且在申请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

摒弃专利申请技术内容及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从客观原因而言,首先中国乳业是一个对外资较为开放的体系,但是由于外资企业没有掌握本地奶源,导致其在中国市场的成本控制大幅落后,这对于讲求投资回报率的外资品牌来说是必须加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外资企业在华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过去的10年可以说是中国乳品行业的“黄金时代”,生产量和消费量的持续稳定增长,不断激励乳品行业技术的推陈出新,从而涌现出大批专利申请。

从上图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专利申请都主要集中在以企业为主体的申请人手中,国内形成了以蒙牛、伊利、光明等为代表的乳业巨头,而国外企业如雀巢等也跃跃欲试,力图在乳品行业分一杯羹。

上图列出了国内申请量前十名的申请人分布,从中可以看出国内申请人以蒙牛和伊利为主,两家企业的申请量总量达到1815件,占乳品行业申请总量的54.8%。

此外,三鹿、光明、夏进和三元也有系列申请。

国内前十名申请人中仍以企业为主,占据前六名。

值得关注的是,国内一些科研院所也开始关注乳品领域的发展,而这些研发力量的介入,无疑会进一步推动乳品企业从低成本、低品质向高科技、高产出方向迈进。

国外企业申请专利较多 从上图可以看出,雀巢制品公司、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明治乳业株式会社等国外公司也开始在中国进行乳品行业的布局。

从总体统计数据上看,乳品行业相关专利申请各类型申请人的申请量所占的比例依次是公司与企业80%、个人13%、大专院校5.4%、科研机构1.6%。

但是,国内申请和国外申请中,不同类型申请人的申请量所占比例不尽相同。

国外申请人中,公司企业占绝大多数,多达92.5%,而包括个人、大学院校、研究机构、政府机构等所有其他类型申请人的申请量仅占7.5%,而国内申请人分布则不同,个人、大学院校、研究机构等所有其他类型申请人占据了更大的比例。

通过比较以上统计数据可以得出,乳品行业相关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中个人申请所占比例大大高于国外申请中个人申请的比例,进而说明国内申请在内容上相对分散,科学研究缺乏持续性、系统性、针对性,相当部分的个人申请对国内乳品行业整体科研水平和技术手段的促进推动作用较小,不可避免地造成科研资源浪费,科研效率相对较低。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总体上来看,乳品行业相关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1628件,占总申请量的49%;实用新型99件,占总申请量的3%;外观设计1613件,占总申请量的48%。

但国内申请和国外申请的专利申请类型差异巨大。

国内申请总量为2995件,其中发明1285件,占国内总申请量的43%,实用新型99件,占国内总申请量的3.3%,外观设计1611件,占国内总申请量的53.7%;国外申请总量为345件,除2件外观设计外,其它343件均为发明。

上述统计数据表明,虽然乳品行业相关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量较大,但其中外观设计所占比例极高,发明高度和技术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也占一定比例,而承载一个行业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却仅占43%。

上述统计数据一方面体现了国内乳品行业的自身特点,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生产商在寻求技术突破的同时经常对产品的外包装进行更新,以适应产品的升级换代并有效预防他人的恶意仿冒;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相对于国外竞争者,国内乳品企业的整体科研能力和对核心技术的占有率有待提高。

由上图和表格可以看出,乳品行业相关专利申请不仅涵盖了A23C这个乳制品领域的主要分类号,还涉及了A23L,A23G等饮料,甜食产品的分类号。

这说明乳品行业的发展与食品行业其他子行业的发展密切关联。

因为乳制品不仅可作为一种独立的产品类别,还可作为例如甜食,饮料等其他食品的主要原料。

同时也可从图表中看出,乳制品的相关专利申请还涉及了A61K,A61P等与美容和保健相关的分类号。

这体现出乳制品向功能型食品方向发展的一个趋势。



复印教学书籍莫越合理使用界限



在著作权领域,非法复制与合理使用易于混淆,特别是对于高校周边的教学书籍复印市场,由于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学习、研究需求,推动了复印市场的繁荣,但同时也给各种非法复制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严格规范高校周边的书籍复印市场,判定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版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尤为重要。

因学习或研究需求,高校学生对复印教学书籍的需求很大。

这一需求带来巨大的市场利益,推动了高校周边复印市场的发展,各种复印社层出不穷,蓬勃发展,以低廉的价格、周到的服务吸引学生。

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各种非法复印行为泛滥,涉及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不容忽视。

高校“复印热”受关注 目前高校周边存在的书籍复印情况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个人复制,即学生个人到复印社复印书籍的一部分或全部。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学生向复印社提供复印的底本,复印量较小。

虽然在有些情况下,也有多个学生集体进行大量复印的情形,不过这种情况可视为诸多个人的零散组合,因为最终复印出的材料还是要分发到个人手中的,应归到个人复制一类。

另一类是复印社以出售为目的,对校园畅销书进行复制,这类畅销书多为学术性著作和论文。

在这种情况下,复印社是凭借其丰富的市场经验,提前预知哪些书籍将会有大量的复印需求,因而事先进行大量的复印,以远远低于书籍市场定价的价格出售给有需求的学生,学生就无需向复印社提供复印底本,只需购买现成的复印件即可。

笔者认为,高校周边复印社的这种书籍复印行为日渐远离了传统意义上复印的常态,在数量上远远超出了因学习研究复印书籍的范畴,应当引起社会的警觉和重视。

合理使用有界限 有观点认为,上述两类书籍复印并没有超出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合法正当的。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进行判定,进而再对这两类复印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

有学者认为,在著作权法领域,与合理使用易于混淆的侵权使用,首推复制与剽窃,复制行为是走在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之间的钢丝线上,稍有偏颇便会导致其性质发生变化。

在此,笔者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复制权的合理使用进行分析。

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私权,因此,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也是一种私权。

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排他地享有对其作品的人身性和财产性权利,以及排除他人干涉和侵犯其著作权的权利。

与其他权利一样,著作权也不是绝对的,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限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即是指使用人所享有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

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为非权利人合法使用他人作品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

不过著作权法也同时规定,使用人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权利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一规定是对非权利人的合理使用权的概括限制。

权利限制具有必要性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复制权的合理使用包括3种情形,第一种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种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种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各国的著作权法通常也都以列举的形式对复制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设定权利行使的范围以防止复制权的滥用。

除此之外,很多国家还通过各种其他手段,诸如规定复制的数量,或规定权利人的“反复制权”,以及向复印者收取复印版税等来对复制权的滥用进行规制。

在英国和德国的著作权法中,就对合理使用人复制他人作品的数量做出了规定。

英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教育单位影印复制的篇幅每季度不得超过作品的十分之一;德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私人使用的复制必须是“零星”的“片段”。

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权利人有权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其著作权;德国著作权法第九十五(a)条也规定了权利人对作品进行有效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

如果认为合理使用制度是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对权利人私权的限制,那么对合理使用制度中复制权滥用的限制,则可以视为为了保护权利人在让渡其私权过程中的正当权益而对社会公众行为的限制。

这种“反限制”是必要的,这对于保护权利人对作品的财产性权利,鼓励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以及维护图书出版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是否具有营利性是关键 高校周边普遍存在的书籍复印行为,是属于合理使用还是属于侵权使用?笔者认为,应进行具体分析,着眼点和判断的关键应在于谁是行为主体,以及对书籍进行复制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出于营利性目的。

对于上文所述的两种复印行为,笔者认为,第一类个人复制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尽管有些情况下复印的数量较大,但是这种复印书籍的目的是出于个人学习和学术研究需要,复印的书籍也基本为学术类和专业类,并不存在复印之后出售以获利的情形。

且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细则均未对在合理使用制度下复制他人作品的数量进行限制,即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只对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复制权作了定性而非定量的规定。

就个人而言,只要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便可认定此类复印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定。

非法复制构成侵权

专利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有可能是知识产权人毕生的心血,因此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采取了立法进行保护。

那么专利期限多少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专利期限有多少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详细而且明确的规定。

正如中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一样,正式的专利期限的计算,一般都是从专利注册开始算起。

通常来说专利期为20年。

对实用新型专利气与外形设计专利期也有所规定,一般大概在十年左右。

正如规定所示,专利在此期间是经过审查授权注册的,在法律上具有被保护的地位。

因此未经专利产品所有者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非法形式进行侵权,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从专利注册之日开始算起。

进行专利申请注册时,由产品所有准备好相关材料及其证明,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在经过专利相关机构对所申请的产品作出相应的审查好,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再进一步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如果没有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便颁发授予专利权,同时颁布专利公告,予以备案登记,专利权的期限就从颁发专利证书时开始生效,产品的专利权不容侵犯,具有法定地位。

相对来说,专利期限不长也不短。

若专利期限时间不短是因为申请专利注册所需材料多,程序复杂,历时传,并且如果专利期限过短,则无法发挥专利保护的法律作用。

同时,专利期限时间不可过长。

专利技术不同于其他技术,专利价值特性会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而逐渐丧失。

同时,因为专利权不容侵犯,所以如果专利期限过长,就代表着专利权被长期独占,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从而阻碍整个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并且无法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因为事物总是在不断向前发展中进行,专利也是在不断进行创新,如果专利保护过长,那么就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同时限制了创新驱动生产力的精神的作用。

针对于专利权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的相关规定,在专利法第44条规定专利所有者在申请专利后,并没有按规定缴纳有关专利的年费,还有一种情况是专利所有者以书面形式表明自己主动放弃专利权,上述所说情况符合专利法第44条相关规定,因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就是国家知识产权会按相关程序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保护期限的规定如下: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十五年,均自专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一)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定日期起计算的。

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起计算。

(二)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我国乳品企业专利申请量分析(上)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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