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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怎么办理手续,专利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怎么办理手续,专利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专利权怎么办理手续



专利权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权的权利并不是自然而然取得,如果你不登记那么就有可能被同类创作者先登记。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专利权怎么办理手续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 材料准备—正式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公开—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流程 材料准备—正式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

通常情况之下,如果是一项发明经过了专利局的实质审查之后没有发现有驳回的理由的话,则就会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的决定,最后就发给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办理授予专利权的登记手续下文具体介绍!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

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专利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释义】本条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

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准则。

二、本条第二款对“新颖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包括三层意思: 1。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

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或者未被公众所知,就是新技术,即具有新颖性。

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

2。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公开,成为已知技术为准。

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符合新颖性条件。

这里讲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

本条讲的“公开”包括:(1)出版物公开。

是指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

出版物公开的地域范围是全世界,既包括国内,也包括国外。

在申请日以前,只要世界上任何一个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内容,该发明创造即不具有新颖性。

出版物包括各种专利文献、杂志、书籍、学术论文、教科书、技术手册等等,还包括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带、唱片、光盘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

对于一些标有“内部刊物”等字样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则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2)使用公开,是指由于该项技术的应用而向公众公开了该项技术的内容,如新产品的制造、销售、使用和公开展示、表演等。

使用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国内。

(3)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这主要是指能够为公众所知的其他公开方式。

包括口头公开,如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的播放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这种公开方式的范围也只限于我国国内。

3。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专利文件中,即习惯上所称的“抵触申请”。

由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即出现抵触申请时,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则视先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后一申请则不具备新颖性。

三、本条第三款对“创造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里讲的“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1。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这里讲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如果通过以上方式就能得到该发明,则该发明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这里讲的“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

包括:(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2。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要求要低一些,只要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显著”。

四、本条第四款对“实用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能够制造。

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可以实现的,即如果该发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种产品,那么这一产品就必须能够按照发明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来。

2。能够使用。

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实施。

如果发明是一种工艺方法,则这种工艺方法应当可以在工业生产中使用。

3。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如何判定侵犯专利权



在知识产权当中是有着很多的权利类型的,其中专利权就是知识产权当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类型的,侵犯专利权就是有着一个相应的明显特征的。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如何判定侵犯专利权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判定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的步骤:(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3)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来确定是否侵权。

” (一)独占实施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这里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优先权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专利权怎么办理手续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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