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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的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的含义?,专利是先公开还是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的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的含义?,专利是先公开还是先实质审查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的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的含义?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

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

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

但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

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参看权利要求书不得采用的用语】

专利是先公开还是先实质审查



申请专利是要经过审查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以及实质审查,而且专利在授予之前也要经过公告期,那么专利是先公开还是先实质审查、申请专利的条件有哪些、申请专利流程是怎样的,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是要先公开的,因为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由于审查的时间较长,在进入实质审查之前,必须先进行公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申请专利的条件有: (一)专利申请人需要是熟悉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并且详细了解什么是专利的; (二)专利申请人必须首先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专利性调查; (三)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和经济收益的分析和调查; (四)专利申请人填写申请书需要了解专利文件的书写格式和撰写要求等。

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现以发明专利为例,简单叙述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一)流程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二)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有: 1、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3、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享有什么权利



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享有的权利有可以在专利的文件中写明劳动者是发明人或者是设计的人;还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给予自己相应的报酬;还可以享有应该有的奖励;但职务发明的这个产品所有权属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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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享有的权利有可以在专利的文件中写明劳动者是发明人或者是设计的人;还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给予自己相应的报酬;还可以享有应该有的奖励;但职务发明的这个产品所有权属于用人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

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1、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3、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二是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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