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有专利的产品怎么卖,知识产权专利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有专利的产品怎么卖,知识产权专利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有专利的产品怎么卖



所谓的专利产品,指的是一种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拥有专利权的的实用产品。

产品那么多,是否属于专利产品,往往决定着产品是否可以卖得出去。

那么,有专利的产品怎么卖?下面让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可以委托给招标公司,替您发布招标公告,你把生产您的产品需要的设备,厂家规模和技术实力,生产资质和经验等要求列出来,就会有人投标,然后您综合考察选择就可以了。

或者是自己找,通过网上或者其他渠道获得有可能有能力和意向生产您的产品的厂家,然后去考察和谈,不能大意,不然可能被坑了。

销售也一样,可以招代理商,也可以招标。

或者直接你看好的代理商联系,里面细节很多,包括代理费,销售提成,还有代理模式,比如是独家代理还是普通代理,都不一样,最好先找专业人士了解了这些东西,或者让专业人跟您去谈才行。

专利产品是指适合民众使用的具有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实用产品。

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决定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这种许可违反专利权人的意志,所以也被称为“非自愿许可”。

主要包括商业强制许可、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公共利益目的情况下的强制许可、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以及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8条至第51条的规定,“商业强制许可”指的是如果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或者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我们如果想要获得一份知识产权的专利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我们的一个专利的申请工作。

那么,我们在进识产权的专利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专利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外观专利: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公司申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2、提供申请物品的六面图片或照片(俯视图、仰视图、前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3、专利名称4、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客户可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带有申请专利号的受理通知书5、专利授权证书一般4-6个月可下达实用新型: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公司申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2、专利名称3、产品的结构图4、产品的详细资料及说明5、实用新型专利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客户可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带有申请专利号的受理通知书6、专利授权证书一般5-7个月可下达。

发明专利: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公司申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2、发明名称3、产品的详细资料及说明(包括技术配方)4、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带有申请专利号的受理通知书5、专利授权证书一般1.5--2年可下达的规定。

1、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2、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3、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或者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

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

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

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

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4、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5、专利审批程序。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6、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7、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

答复可以针对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不同意审查员意见的,应陈述意见及理由。

(2)属于形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

如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

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8、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

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9、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10、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

1、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

3、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专利权无效宣告探讨



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越来越多。

国内专利司法实践表明,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往往伴随着一起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在越来越多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往往被被告用来作为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武器”,这无疑会使专利权的无效程序偏离其立法宗旨。

因而,如何限制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适用以消除其对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不仅是专利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更是专利立法的内在要求。

本文即拟就此作初步的探讨。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必要性 一项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 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可能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

特别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局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于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这一制度是通过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而实现的。

实践证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前已述及,专利侵权诉讼往往伴随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

为了协调好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告知被告依照专利法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受理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据此,人民法院为避免判决与复审决定相左,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一般都适用了中止审理程序。

但由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期限在法律上未作限定,许多中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恢复审理。

而这一段时间,却往往又被 侵权人利用,因而出现种种负面影响。

可以说,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已成为困扰专利侵权诉讼的一个难题。

1、专利权侵权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审理难度加 大,而且侵权人往往利用该期间继续侵权。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一般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对发明专利来讲,如果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这就会使某些专利权人从提起侵权控诉时起,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无效案件审结,再到侵权案件的恢复审理及其审结,少则2—3年,多则4—5年。

而在此期间,侵权人往往继续侵权却得不到限制,法院也面临取证的困难。

2、侵权被告多为中小型企业, 很容易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采取其他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措施,从而使其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专利权不能得到及时、切实的法律保护。

3、无效宣告请求被被告人作为拖延诉讼的重要手段,使人民法院不能及时审结案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与诉讼经济原则背道而驰。

并且,由于侵权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侵权人往往因此“受益匪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侵权气焰,使侵权现象日益增多,专利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加,有恶性循环之势。

4、专利权的无效宣 告请求,使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专利权的有效实施受到影响。

专利权的许可使用,专利权转让事实上不可能进行,直接影响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会使其他人 在该期间无偿实施该专利而不能限制。

三、消除专利权无效宣告对侵权诉讼负面影响的法律对策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 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但是,根据《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当一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在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还是会中止审理的。

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有效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带来的问题,必须在立法方面对专利无效程序进行修正和进行专利审判制度改革,以实现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初衷。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在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中,被告如果欲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将专利权无效请求书正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递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递交受理专利侵权诉讼(本诉)的法院,以供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中止案件审理时作为依据。

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优先解决;可以考虑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专门机构进行受理,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内)结案,以提高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2、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反诉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确无实质性理由,可以认定为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拖延诉讼时间的,不中止审理。

并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对侵权人收取“高额审理费”(如为通常情况下的1倍),被告在该期间的继续侵权及扩大侵权,应加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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