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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有哪些种类,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为什么被驳回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实施许可有哪些种类,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为什么被驳回

专利实施许可有哪些种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专利一般都是需要申请的,同时是有相关的期限,那么专利实施许可有哪些种类?专利实施许可概念简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普通实施 按照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独家实施 依照这类合同,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实施权。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可自行实施。

独占实施 这种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从而排斥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项专利。

相互交换实施 相互交换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相互允许使用彼此的专利而订立的协议,也称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

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

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为什么被驳回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国家在进行发明过程当中,是需要申请人提供好一些相关信息,并且在进行签订的时候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怎么申请国家发明专利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 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 (二)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撰写一份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需要,可先行检索。

(三) 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文件,取得专利申请号,并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费用; (四) 进入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于申请日起的18个月后,将在专利公报和网站上公开该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也可以在申请日起的15个月内随时要求提前公开; (五) 进入实质审查(实审)阶段: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可随时向专利局提起实审,也可以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后提起实审,提起实审须按规定交纳专利实审费用; (六) 经实质审查,该专利符合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授予专利权,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维持费、当年年费、印刷费、证书工本费,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授权的发明专利将予以公告。

(七) 如果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的优先权,则应当提供在先申请的相关情况。

(一)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二) 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三) 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四)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一)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三)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四)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五)申请人不是就该项发明首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人; (六)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七)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八)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法律根据。

在决定部分写明驳回的理由,并根据《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



专利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业已有十余年了。

一个新的词汇──失效专利——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对此众说纵纭,对于失效专利如何评价,它的范畴、定义及其效用,笔者在此发表一下浅见。

一、失效专利的范畴 专利是在哪些状况下而成为失效专利呢? 1。专利超过了”专利法“的规定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按199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均为10年。

而按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5年(期限届满前可续展3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了,早期申请的专利大多已过了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2。专利权人提前终止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尽管“专利法”规定了有效期限,但是,大多数专利权人末到期限便提前终止了其专利权。

从国外专利情况来看,据资料,“英国,专利权维持到第10年的不足50%,维持到届满者仅占18%;法国,维持到第10年的约25%,维持到届满者仅5%;德国,专利权平均寿命9年,维持届满者仅占4%。

“(曾永珠 丽娜主编 《实用专利全书》P217 国防工业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专利权人一般是按照“专利法”第47条规定提前终止专利权的: “专利权人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人提前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发现原先的发明不够先进,需要进行改进,或者发现他人的发明更加先进; 2。实施困难:包括自己实施与技术转让 ,若难于实施,又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只好放弃专利权。

3。专利申请人已申请了专利,但放弃获得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当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时,专利申请人未缴纳专利证书费与年费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发明专利,则未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而无法获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人放弃获得专利权的原因基本上与提前终止的原因相同。

尽管已提出专利申请,却未获得专利权的不能称为“专利”,但其发明的内容已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分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如《专利公报》)而为公众所知。

准确地说,这不能称之为失效专利。

仅能称为“失效的专利申请“。

因其从未取得过专利权。

1993年1月1日后,未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再公布,公众自然也无从知晓。

仅有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内容可能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而为公众所知。

? 4。被中国专利局撤消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

“撤消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

5。被中国专利局宣告无效而成为失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三款、第四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 条的规定的,或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由于专利权宣告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由此产生失效专利也有全部失效与部分失效之分。

不过,对于第四种、第五种还须说明一下:尽管被专利局撤消或宣告无效专利权的理由可以有多种,但是,若该项专利是因为要根据“专利法“第22、23条规定“不具备新颖性”而失去专利权成为失效专利的,那么,在其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另一项专利则是有效的专利,无偿使用该项失效专利便可能对另一项专利产生了侵权行为。



专利实施许可有哪些种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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