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展开,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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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展开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
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工作人员应查明相关事实。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知识产权第一次在法律中获得承认,是在1979年7月通过并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①。
此后,《商标法》(1982年8月)、《专利法》(1984年3月)、《版权法》(1990年)先后颁布,知识产权始获得全面保护。
1993年,北京市法院率先在中、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随后,上海、天津、广东、江苏等地法院也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
现在,这类法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改革,更名为民三庭。
在1993年之前,知识产权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民庭(主要受理版权纠纷案件)和经济庭(主要受理商标权和专利权纠纷案件)受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提出的“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改革思路②,把从1993年起,适合知识产权审判需要的知识产权庭更名为民三庭,指定其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则分别由行政庭和刑庭受理③。
这种“改革”有怎样的益处,现在尚难判断,本文亦不做讨论。
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在1996年7月召开。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出台。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以下称《五年纲要》)。
这种改革显然是必要的。
有人指出,至少是在民事司法领域,不仅中国,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近乎同步地进行着声势浩大的改革④。
这场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内发性动力)在于寻求正义的实现⑤。
近几年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公开审理;二是强化庭审功能;三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四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①。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上述改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所接触的北京、上海等地一些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他们对这场改革是充满热情,怀抱理想的。
在他们的促进下,一批旨在规范审判工作中的文件②出现了。
例如,北京市高院的《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几点意见》、《关于发回重审、改判标准问题的几点意见》,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证据规则》、《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上海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出庭须知》等。
这些文件适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对所辖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解释,及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文件,对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进行描述、分析和评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 知识产权审判:从立案到结案 1。立案 同任何一类民事案件一样,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求得纠纷的解决,都得首先经过立案这一步骤。
立案是诉讼成立首要的和必不可少的。
从人民法院这一方面看,它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③以后,就要对该起诉是否立案予以审查。
这种审查除了要审查它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要审查它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及所辖地区情况,就案件级别管辖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
一般而言,凡专利权、商标权案件及版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
除了根据案件的类别及诉讼标的数额而定的级别管辖以外,还有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因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事实结果发生地④。
对于针对销售侵权物品起诉的案件,如果原告对销售者不起诉,仅对制造者起诉,制造地与销售地又不一致的,应由制造地(通常即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在侵权物品销售地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侵权物品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①。
从涉讼当事人这一方面看,他之所以要选择立案法院,主要是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
例如,选择其认为交通方便、有知识产权审判专长的法院,以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举证 立案以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②。
这也是在举证责任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对此,《若干规定》和《五年纲要》也做出规定。
《若干规定》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界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调查后未能收集到证据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证据,证据使用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换,充分公开。
3。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对此,《若干规定》和《五年纲要》均做出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前让双方当事人彻底明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充分交换证据,严格限制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庭前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庭前交换证据的好处是,让当事人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明确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防止当事人的诉讼突袭,保证法院集中、高效审理案件,公正裁判。
药品申请专利的好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健康与养生。
生物医药行业竞争也越发的激烈,那么,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发明技术不被别人模仿甚至盗用呢?申请专利可以通过法律保护公开的技术来实现的。
因此医药专利如何申请呢?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咨询,专利申请人通过专利代理人进行确认该项技术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并确定属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类型。
2、正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双方需签订一份代理委托协议。
3、技术交底书撰写,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关于该项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相关内容,专利代理人要充分了解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便撰写最大范围保护该专利的申请书。
4、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制作申请文件、提交专利申请。
5、审查,正式进入审查阶段,在审查过程中可能申请人与代理人需要配合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等工作。
6、审查结束后,专利局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的结论。
7、专利授权,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专利证书。
(一)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医药发明 1、药物化合物、天然物质、微生物、功能基因等; 2、药物组合物、中药复方、生物制品等; 3、医疗器械、用具等(发明/实用新型); 4、上述产品的制备方法或处理方法; 5、落实到药物制备过程中的医疗新用途; 6、药品新包装(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医药发明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发明(遗传资源); 2、有悖伦理道德的发明(人胚胎利用); 3、以天然状态存在的物质(科学发现);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包括外科手术方法)。
(1)促进市场销售,市场上销售前10名的药品,均有专利保护; (2)增进消费者购买信心,消费者对于国家专利产品的信任度较高,成交率提升大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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