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外观设计专利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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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一)申办对象资格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5)专利年费;(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申办手续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
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
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由此产生判定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视角问题。
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有用吗
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的发明创造,往往是需要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通过之后就会受到国家保护,那么你知道外观型专利是什么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授予的专利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自专利局公告之日起为专利人所享有。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
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
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
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
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
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
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外观设计专利获政府支持,眼下不少企业家花重金申报专利,虽然企业成本增加了但是产品、技术的无形价值却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对抗市场竞争中的专利侵权专利申请无疑是最好的法宝,一旦企业的专利权到手对存在的专利侵权举报政府就会一查到底。
外观设计专利获消费者认同,企业的新产品外形如果及时申报专利那么其外观设计就享有独占权消费者在购买其产品时往往是挑选带有新潮、美观外形的产品如果消费者花重金购买一个牌子的产品之后发现其他公司的产品里居然还有外观设计一模一样而质地却不同的产品时心里不会感觉舒服的。
外观设计专利使产品品牌升值。产品在市场中销售时企业家们可以自豪地说“这种产品是申请了专利的”这样的一席话比大量的广告传单更加有宣传的效果。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
即: a: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我们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所谓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它的结构由前序和特征两部分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可用下式来表示:前序特征+特征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谓从属权利要求,是指记载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专利权人用来维护专利权不被无效掉。
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说的权利要求,就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方便比较,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
这个过程,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
当然,专利文档等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
b: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应技术特征。
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c: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
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
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也为a、 b、c,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abc,那么我们就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
(2)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
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d,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abcd > abc,那么我们也认为专利侵权成立。
此时,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是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的关系,从属专利权人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基本专利权人的基本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也构成专利侵权。
(3)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
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abc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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