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多久?,包装相似属于外观专利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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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多久?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5年。
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
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
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
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包装相似属于外观专利侵权吗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1。申请阶段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⑴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⑵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违约案例
案情 1993年5月27日,赵x俊将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研制的“一次性多头加药器”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1993年6月10日,国家专利局向赵x俊发出了受理通知书,确定的申请号为933032803.1993年8月17日,赵x俊经与长春市佳x医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x公司)协商,决定将该项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佳x公司,双方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赵x俊将“一次性多头加药器”的专利申请权转给佳x公司;佳x公司付给赵x俊转让 费10万元,1993年8月24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95000元于长春市专利事务所接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赵x俊则在合同生效7日内向 佳x公司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及完整的设计图纸;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中介方长春市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人变更手续;佳x公司如未按期支付赵x俊95000 元,本合同终止,由赵x俊持本合同到国家专利局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
合同签订后,佳x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赵x俊5000元。
赵x俊也按合同约定于8 月24日将受理通知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一次性多头加药器设计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及外观设计图等全部交付佳x公司。
1993年12月4日,国家专利 局向长春市专利事务所发出了授予申请人为长春市佳x医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多头加药器”专利权决定通知书。
收到该决定通知书后,佳x公司未按合同 规定给付赵x俊其余的95000元转让费。
为此,原告赵x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佳x公司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在接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转让费95000元,请求被告按合同第9条2款约定,将“一次性多头加药器”的专利权归还本人。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归还专利权请求未提出异议,但称该专利产品经过试生产达不到原告当初讲的效果,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应返还先行支付的转让费5000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佳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95000元转让费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协议第9条2款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过程中,经调解,双方于1994年3月24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终止;被告将“一次性多头加药器”专利权归还原告,由原告到国家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费用自理。
二、被告于1994年3月28日前将原告提供的有关“一次性多头加药器”的资料(见被告出具的收条)及模型返还给原告。
三、原告于1994年3月28日前返还被告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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