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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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5、专利权有效原则。
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
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
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9、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不得侵害公众利益。
不应将公知技术“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专利技术“解释”为公知技术。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10、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撤销决定、无效决定的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
1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某些必要技术特征。
1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应当以专利权有效和专利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
1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14、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15、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即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怎么写
现实生活中,很多专利权人的专利都被人侵权了,这时我们就要去法院解决纠纷,那么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怎么写?专利申请的流程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求人 姓名或名称?(专利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被请求?人 姓名或名称?(某法人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业主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一)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求处理的事项
专利权侵权的损失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专利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不同将物权侵权的损失,专利权侵权的损失计算我们往往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
所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专利权侵权的损失计算方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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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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