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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解决途径,中止诉讼与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犯专利权的解决途径,中止诉讼与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侵犯专利权的解决途径



著作权中人身权为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是必须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关于赔偿标准,具体由各个案件来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中止诉讼与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中止诉讼与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3 13:46:17 人浏览 导读: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或者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裁定应当慎之又慎,主要目的是减轻专利权人或者被告人因此而承担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或者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裁定应当慎之又慎,主要目的是减轻专利权人或者被告人因此而承担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 该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对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后,并不影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但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这种要求,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经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中同时作出责任责令被告停止有关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继续扩大。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的侵犯专利案件所涉及的专利,都是只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一般都缺乏足够的法律稳定性,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复审中,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因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时提出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侵权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其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时,在从严掌握条件的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他不仅是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是提醒申请人,在不能恢复专利权的情况下,最好不要作出这种选择,避免更大的损失。



专利文献号的编号规则与使用规则



根据《专利文献号标准》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对专利文献号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号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一、编号规则 专利文献号用9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种类号和流水号两个部分。

专利文献号中的第1位数字表示申请种类号,第2—9位数字(共8位)为文献流水号,表示文献公布或公告的排列顺序。

(一)申请种类号 专利文献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所使用的数字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二)文献流水号 专利文献号的流水号用8位连续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第一次公告各自不同的编号序列顺序递增。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公布时被赋予的专利文献号。

二、使用规则 (一)专利文献号编排规则 一件专利申请形成的专利文献只能获得一个专利文献号,该专利申请在后续公布或公告(如该专利申请的修正版,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时被赋予的专利文献号与首次获得的专利文献号相同,不再另行编号。

因该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而产生的专利文献种类由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确定。

(二)专利文献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以及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联合使用 本标准在此特别指出:中国国家代码CN和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均不构成专利文献号的组成部分。

然而,为了完整地标识一篇专利文献的出版国家,以及在不同程序中的公布或公告,应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参见ZC 0008-2004《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联合使用,联合使用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标准附录。

排列顺序应为: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如果需要,可以在国家代码CN与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号与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之间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如下所示: CN XXXXXXXXX A CN XXXXXXXXX B CN XXXXXXXXX C CN XXXXXXXXX U CN XXXXXXXXX Y CN XXXXXXXXX S (注:A、B、C、U、Y、S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三)专利文献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专利文献号的所有数字必须连续书写或印刷以外,为了保证专利文献号的易读性,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允许在申请种类号与文献流水号之间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在文献流水号的数字段内不得使用空格。

在专利文献号的前后或其中不得使用规定(一)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数字、符号或空格作为专利文献号的组成部分。



侵犯专利权的解决途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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