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专利的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的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的实施



1。专利申请申请专利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应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

同时专利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

注:申请专利需要的材料或者文件可以查看解决方案中的《申请专利需要那些材料》。

2。专利局的受理申请人提交了专利申请后,专利局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3。初步审查专利局受理申请后,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内公布。

初步审查的结果有:①申请的专利是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合格后,将授予专利权;初步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补正,如果补正合格的,将授予专利权,补正仍然不合格的,将驳回专利申请人的申请;②申请的专利如果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初步审查合格后,将进入实质性的审查;如果初步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补正申请,补正合格的也将进入实质性的审查,补正仍然不合格的将驳回申请;4。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的或者经过补证申请合格的,专利局将专利申请启动实质性的审查。

实质性审查主要是评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

如果实质性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对申请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如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应相应的修改申请文件,合格的授予专利权,不合格的驳回专利申请。

5。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和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专利权证书。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专利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未经许可的专利侵权行为、专利转让行为和间接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通过上述方式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权。

接下来,的小编为您介绍侵犯专利的行为有哪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2、假冒专利。

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3、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者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侵权行为构成条件包括: 1、专利权有效: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其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3、为生产经营目的: 生产经营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 (1)许诺销售和销售一般都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 (2)企业和盈利性单位的行为一般都具有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国家机关、非盈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有些情况下也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例如医院为治病而使用专利设备等。

4、存在实施专利的行为 5、实施行为的客体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3、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可享临时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本条规定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一、给予临时保护的必要性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即行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第三人就可能通过阅读公布的申请文件了解发明的内容,从而也就有可能实施该发明。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起生效。

因此,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到授权公告这段期间内,不论申请最终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该申请所公开的发明都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一份专利申清最终可能有两种的结果:一是获得专利权:一是没有获得专利权(包括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被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只是表明该申请经初步审杳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还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不能确定该申清能否获得专利权。因此,法律上不能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有权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其发明。

但是,由于该申请有可能被授子专利权,如果第三人任意实施该发明,则对申请人不利,可能导致申请人不愿公布其申请,从而影响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为鼓励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需要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到授权公告这段期间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因此,本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人们将这一规定称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二、临时保护的效力 按照本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以”但不是“有权”要求申请公布后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费用。

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临时保护不是一项权利。

其原因在于发明专利申清在公布时尚未进行实质审查,将来能否被授予专利权还不确定。

如果将临时保护规定为申请人的一项权利,支付使用费就是实施者的义务;一旦将来该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将损害实施者的权益。

临时保护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之日开始的,但是,有时第三人并不是通过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而了解该发明,而是通过其自己的研究开发而掌握该发明。

因此,如果申请人在公布之后发现他人实施其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应当将自己申请专利的事实通知该实施者,并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

在实践中,实施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往往会以该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为理由,拒绝支付使用费。

此时,专利申请人只能等到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再要求该实施者支付使用费。

一旦该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要求实施者支付使用费就变成专利权人的权利。

如果实施者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仍然拒绝支付,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要求实施者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详见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解释)。

应当注意,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实施发明的行为必须是在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以内,同时又在授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内,才需要支付费用。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宽,最后批准专利的保护范围窄,实施行为只是落人公布时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没有落入授权时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则表明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因而不必支付使用费。

反之,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窄,最后批准专利的保护范围宽,则应当按照公布时的保护范围来判断是否应当支付使用费,因为当时公众能够看到的是公布时的权利要求,他们只能依照这样的权利要求来判断是否使用了所公布的发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授权时较宽的保护范围为依据,对公众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三、使用费的标准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多少使用费?关于这个问题,应当认为,这种费用的支付,性质上是为赔偿损失,即为了赔偿申请人的发明(后来的专利)因被他人实施所受到的损失。

因为该发明被授专利后,该申请就成为专利。

所以实施申请中公布的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与实施一项发明专利通常应当支付的费用相等,不能因为当时实施的是申请中的发明而不适当地降低使用费的数额。



专利的实施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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