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或者个人国际专利申请费用大约要多少钱?,专利无效宣告如何进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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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或者个人国际专利申请费用大约要多少钱?
国际专利申请费用大约要多少钱? 国际专利申请费用大约要多少钱?国际专利申请费用大约要四千到五千美元,如果是以几个国家来进行计算的话那么还需要准备几万美元;对于专利的申请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那么自己的专利就不会受到侵犯。
一、国际专利申请费用大约要多少钱? 目前平均每向一个国家申请专利除需要支付4000~5000美元,若以5个国家计算约需准备2万~2.5万美元;还要支付PCT国际阶段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中国专利局征收的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初步审查费约2100元(人民币)和国际局征收的基本费、指定费和手续费约1150元(美元)。
如果是中国的个人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局征收的费用可减少75%。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二、如何选择国际专利申请的途径? 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
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
当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
三、专利的介绍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以及各代办处,也可以挂号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人办理。
此外,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申请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中间文件,以及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和中间文件。
国际专利申请应该如何操作,有哪些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后,便会向申请人寄发受理通知书,书中注明专利申请日和申请号及有关事项。
此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还可以通过代理机构代缴。
四、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
1、国际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
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通常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2、国家阶段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
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
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 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专利无效宣告如何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无效宣告如何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请求需要经书面方式提出,但是常常书面陈述并不能清楚地展示各方的观点或者对证据进行准确的描述,为了充分保障请求方和专利权方的权利,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后合议组批准的),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一起当面陈述各自的观点以及对证据的确认等内容,这种当面论述的形式,称为“口头审理”,类似于法院开庭。
不管申请人提不提请求,一般不是非常非常简单的案子,都会进行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的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二、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包括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权利 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 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有权进行辩论。
(2)请求人: 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
欧盟专利申请的费用 日美欧国外专利申请2万元起
欧盟专利申请的费用 日美欧国外专利申请2万元起 根据欧盟委员会介绍,专利的申请价格可能从36000欧元下降至6400欧元,经过长达12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将会不断完善机器翻译技术,申请专利的成本可能进一步下降到低于5000欧元。
这些成本估计仍高于美国专利的1850欧元$。
欧盟领导人希望单次的专利申请政策可以让投资者感到更具有吸引力,从而帮助欧洲赶上其他的全球竞争对手。
2011年,美国授予了约224,000项专利,中国授予了约172,000项专利,欧洲只有62,000项。
欧盟工业产权 在工业产权领域,欧盟目标是针对未来的共同体商标、设计和专利等建立一个单一的保护体系,通过单次申请即能在欧盟范围内产生效力。
2007年,欧委会通过一份关于专利系统的通讯,建议采用“共同体专利”(community patent),并在专利领域实施欧盟统一的司法管辖权。
作为后续措施,2008年7月16日,欧委会通过一份关于欧洲工业产权战略的通讯,制订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其中也包括加强针对假冒和盗版的执法倡议。
商标 欧盟理事会通过第40/94号规定(最后一次修订在2006年)保护“共同体商标”,任何自然人均可通过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注册费为230欧元。
共同体商标由“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简称OHIM)”负责注册和管理,在欧盟27国具有法律效力。
成员国商标体系与欧盟商标体系同时并存,并互有分工,如打击侵权行为的职责归属成员国专门指定的法院。
商标保护期为10年,可无限制延长,其所有人享有对该商标使用的专有权,并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商标。
共同体商标可以转让。
商标注册后5年时间内,如未能在欧盟进行“真正的使用”,即正常的商业化行为,该商标权可被驳回。
针对欧共体商标和成员国商标两个体系并存的现象,欧盟加大内部协调力度,以更好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目前,欧拟加入《2006年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条约》。
2007年,OHIM共注册商标8.8万件,比上年增加了14%。
与2004年相比,注册申请增加了50%而注册所需时间减少了1/3。
有14%的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使用WIPO《马德里议定书》中的程序。
德国是申请注册商标最多的成员国,占申请总数的17%,其次为英国(10%)、西班牙(8%)。
工业设计 欧共体制订了第98/71/EC号设计指令和理事会第6/2002号规定保护“共同体设计”,在27个成员国统一有效。
设计指令只保护经注册的设计,并与各成员国针对经注册的设计的保护体系平行运行。
成员国关于保护设计的法律已在很大程度上被欧盟设计指令趋同,其保护要求和保护期限与经注册的共同体设计一致。
尽管设计指令不保护未经注册的设计,但很多成员国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对此予以保护。
考虑到各国实际操作相差较大,设计指令将有关“复杂产品的零配件”,尤其是汽车零配件的设计保护问题,留给成员国自行决定。
共同体设计权可通过向OHIM申请注册获得(经注册的共同体设计)或通过公开发表方式自动获得(未经注册的共同体设计)。
经注册的设计有更长的保护期,最多可延长至25年;未经注册的设计在公开发表后有3年保护期,且保护方式与前者不同,即只有当被保护的设计被复制时才能认定侵权;未经注册的设计保护主要为那些市场周期较短的商品提供实用和短期的保护。
经注册或未经注册的设计一旦经由其权利人或经其允许投放共同体市场,该权利即耗尽。
设计在公开展示后一年内可进行注册。
注册可向成员国相关知识产权机构或荷比卢设计局申请,也可向OHIM直接申请。
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在欧委会第2245/2002号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收费标准可以参见第2246/2002号规定。
某一产品经注册的设计保护并不影响该产品可能包含的其它类型知识产权保护。
成员国法院负责追究设计的侵权行为。
复审委员会负责有关设计的复审问题;如对复审委员会有异议,可诉讼至法院,由其决定是否取消或改变相关决定。
与以前历次欧盟扩大一样,在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2007年1月加入欧盟之前,已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和设计,其法律效力自动延伸至上述两国。
专利 欧制订了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2007年修订),对专利予以保护。
2007年版EPC对相关程序和做法进行了完善,对实质专利法进行了小幅改进。
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组织(简称EPO)授予,不同于共同体专利。
欧洲专利可授予任何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只要这些发明的商业使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破坏动植物多样性、以及针对人或动物的外科和治疗办法。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多人可申请专利,在申请阶段可使用任何语言,随后需翻译成《欧洲专利公约》三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德语)中的一种。
欧洲专利归发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所有,保护期为20年。
药品或植物发明专利可通过增补保护证书(SPC)获得最多不超过5年的延长保护,相关要求与国别专利相同。
欧洲专利只能在申请中所指定的EPC签约国得到保护,其侵权问题由成员国法律负责处理。
各成员国专利法存在的差异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欧盟内部统一大市场的正常运行,欧委会正设法使各成员国法律趋同,其最终目标是引入共同体专利,以更有效地防止专利侵权。
2006-2007年间,向EPO和成员国专利局申请的专利数量由135,400件增加到了140,700件,其中28%涉及医学、电子通讯技术和计算机。
在向EPO的申请中,首次申请比例达14%。
2006年,欧委会通过第816/2006号规定,允许对药品专利进行强制许可,以便向公共健康问题突出的相关国家出口。
2007年底,欧委会代表欧共体接受了关于修订TRIPS协定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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