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中的第六种情况包括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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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中的第六种情况,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这个是包括哪些情况呢?
答: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第六种情况提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规定,那么就按照规定办事,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
例如,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著作权人对他的作品享有署名权。
“合同无效”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突破合同法律约束力场限制的,也就是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如果著作权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自己对署名权的保留和要求,且这个规定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即使另一方并未履行相关合同条款,著作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其署名并不会因为合同的无效而失去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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