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策略,专利行政诉讼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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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策略
第一,虽然专利局复审委宣告本专利无效,但是,因为我方提起了行政诉讼,专利局还不能公告撤销本专利。
所以,此时对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此时诉讼,对固定侵权事实的期间(是发生在专利有效的期间),是有必要的。
将来在确认我方专利有效以后,可以顺理成章地取得侵权之诉的胜诉。
如果等到一中院的判决出来,再考虑到被告有可能上诉,会殆误战机:
一是固定证据比较困难,二是有可以因专利的保护期届满,失去了诉讼的主体资格。
因此,请考虑最近就在全国各地提起诉讼。
第二,我认为,本案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主要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复审委做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当。
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在7月1日实施,本案的裁决是在此之后,却适用了2001年版的《审查指南》,显然是错误的。
(引文:
决定书,从略。
) 违背了新版《审查指南》在“实行修订后审查指南的过渡办法”、“修订说明”及“国家知识产权局38号令”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过渡办法。
(引文从略) 二、具体适用《审查指南》中,违反了认定“创造性”的原则,任意提高了对实用新型审查的标准。
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有大量的案例可以解释适用的原则。
(论述从略) 三、所称“无需创造性思维”就可以想到,是没有依据的。
将不同的技术知识进行有机的结合,本身就是创造性的劳动。
(引证和论述从略。
) 四、作为对照的公知技术,和本专利没有直接的关系。
(一)、干燥设备和本专利。
作为干燥设备,处理的是水。
本专利处理的是油。
处理的物质的物理属性是不同的。
作为干燥设备处理的是气相的水。
本专利处理的是液相的油。
物质的状态是完全不同的。
作为干燥设备处理物料的原理是利用了分子的热运动,在改变了物质的“相”以后,将水气和空气混合物,排出。
作为本专利,是利用空气的机械力,以剥离的方式从物料上将油剥离,并不改变物料的“相”。
在剥离了以后,以空气夹带液相的油输送到分离设备,进行分离。
并不将混合气体排到大气中。
设计的目的不同:
作为干燥设备,排出气相的水,是其设计的目的。
作为本专利,是以回收液相的油为目的。
专利行政诉讼的内容有哪些
专利行政诉讼的内容有哪些 专利行政案件的范围 《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目前我国主管专利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在我国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法》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主要是代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在被管理者对行政决定不服时,都可能引发与管理者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对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专利纠纷案件,我们统称为专利行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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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的种类及相关问题是什么
专利行政诉讼的种类及相关问题是什么 在我国,如果从被告主体上划分,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可分为三个类型。
第一种被告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旧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部分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不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管理机关。
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设区的市的政府设立的(地方)专利管理机构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有关的处理包括:
a。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处罚假冒他人专利;c。处罚冒充专利;d。对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惩戒(先复议)。
不服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原告,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判决不服的,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
除了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于调解不成而向法院起诉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不是行政诉讼,被告也不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二种被告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
最近,复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有所变化。
专利复审委员会从专利局的内设机构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其原因在于:
从职责上来看,专利复审委员会要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进行再审查。
所以,从行政程序上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不合适;从参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原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机构不具独立法人地位,严格地讲,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不是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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