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中证据的认定是什么,专利无效宣告中运用证据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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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审核认定是什么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审核认定是什么 国家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各类常见证据的审核认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书证的真实性合议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书证的真实性: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二)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三)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四)证据形成的原因和方式 (五)证据的内容; (六)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二、证人证言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认定。
三、认可和承认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另一方当事人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没有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确认该承认的法律效力。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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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策略
专利宣告无效相当于准司法行为,其对证据的要求与民事诉讼有类似的地方,又有明显的区别。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但有类似民事诉讼中对程序的严格要求,又有比诉讼程序更复杂的专业要求,尤其是体现在证据的运用上,笔者结合实务谈谈在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策略。
一、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为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对举证义务承担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一般是比较到位的,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及时作出预判。
还比如对证据优势原则、证据证明事实的盖然性原则的运用是其他专业人员所不及的,虽然这些证据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适用没有被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早已运用,《审查指南》也规定可参考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规定。
因此在结合无效理由组织证据或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上律师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前提是律师必须懂专利,懂专利无效程序的特殊性,懂专利无效的精髓—尤其是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及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程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同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在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应该有更大的作为。
二、证据的提交 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对证据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一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二是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证据提交的要求,三是对逾。
1、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请求书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规定,“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 以上规定显示,专利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显然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明确指出合议组通常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由此可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不仅是程序能否启动的形式要件,更是无效宣告请求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事项说明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1、委托人说明案由、无效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目的。
2、签订无效宣告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3、委托人提交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人按合同交纳相关费用。
5、要求委托人书面提供涉及与无效专利有关的在先权利的有关检索资料,或提供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的有关技术资料;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检索资料。
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要求是原件及复印件,如只提供复印件,应书面提供复印件的出处、印刷、出版时间和资料封面、二封、三封或封底、扉页等内容。
如涉及外观专利的无效,还需提供与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各类资料、画册等资料,代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在先公开文件、技术资料,在先制造销售使用的发票、合同、产品实物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其他经过公证的在先公开行为的证明材料。
6、研究证据材料,确定最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方案,是否需要对重要证据作相关的公证或鉴定;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7、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和解,根据委托人意见提出和解方案和条件,并撰写、签订和解协议书。
8、研究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适时作出答辩。
如涉及高、新技术的专利无效,委托人应指派熟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指导进行技术分析、撰写无效请求、参加口头审理等过程。
9、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协助委托人以下工作:
1)协助委托人在答辩期(15天内)得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理通知书;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后,向人民法院转送有关无效决定书。
二、委托人提交材料清单 1、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和法人证明。
2、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
3、与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在先公开的科技文献、公知技术和其他技术资料。
4、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委托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送达的包括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
3)委托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
三、收费标准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审核认定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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