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专利怎样处理,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专利怎样处理,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指什么。
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专利怎样处理
一、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专利怎样处理 1、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专利,按以下情形处理: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
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二、申请专利要做好哪些准备 1、明确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
2、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型
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指什么
一、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指什么 1、专利法所称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进行保密审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二、发明专利特点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
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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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专利实施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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